中国光伏产业如何摆脱“欧洲恐惧症”?

2015-12-04 08:37 来源: 海南大学  李勇涛 李仁君 

  当今世界全球变暖、能源危机的形势下,低碳经济这种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己经深入人心,而新能源的开发应用则是实现低碳经济的重要努力方向。我国光伏产业被列为实现绿色发展、低碳经济的重点培育行业。经过早期的飞跃式增长,再到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的灭顶之灾,我国光伏企业在取得骄人成果的同时,也有着不足急待改进之处。我国光伏产业主要存在着:产能过剩、内需不足、产业链不合理、技术创新不足、人才培养滞后等六大问题。针对光伏产业面临的反倾销以及上述问题,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光伏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给出以下政策建议。

  1、加快改革步伐,加强应对反倾销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确实加速了我国光伏产业产能的进一步过剩,因此,加强光伏产业应对反倾销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的。

  在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中,欧盟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印度为替代国的标准来发起调查,而印度企业与我国成本有着很大的差别,存在着很大不公平性,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刻不容缓,避免再因“非市场经济”的原因而受到不公正的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就是加强法律方面的完善,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相关法律很不健全,以致于在反倾销案后,无法有效及时的作出应对策略。再加上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起初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反倾销法还是有不少的缺陷存在,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反倾销法函待完善。在法律健全、规章完善的情况下,才不会出现无端的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进行恶意的诉讼调查,企业才能发开手脚开展对外贸易,才能更好地保护好我国企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

  借鉴欧美等国家的经验,在机构上进行改革,设立独立的反倾销调查机构,组建专业的反倾销司局,以应对越来越多的针对我国的反倾销事件。解决反倾销的问题不是一个企业一个协会能妥善解决的,重要的领域应该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应对。应该投入专项资金保证企业反倾销的需要,以及反倾销公共信息平台的搭等。除了以上职能外,反倾销部门还可以推动双方在相关对话机制的建立上发挥其在行政上便利作用,使机制的建立更为有效。特别是在国内行业和产业内部相关反倾销企业的一些调节、分配和沟通方面,由于有专业的部门会更加顺畅、高效。该机构还应为应诉企业创造便利和重要支撑,并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等多重作用,切实贴近光伏产业的需求。

  2、优化产业结构,削减不合理产能

  调整光伏产业结构,针对薄弱环节合理布局,力争产业价值链高端环节。长期以来,我国光伏产业链一直不合理,生产制造环节主要集中在利润较低的环节,以劳动密集型的太阳能电池制造和封装组件为主,由于技术的壁垒,高利润环节的生产一直把控在国外,高技术制造环节依赖进口,比如高纯度多晶硅、主要光伏设备制造以及新技术的开发等,国内光伏产业的发展一直处于“两头在外”的畸形态势。

  这就需要我国光伏产业加强对薄弱生产环节的建设,比如基础建设赢弱、产品同质低质化严重、自主创新能力差、依赖国际市场等障碍需要尽快下大力改善,在以后的光伏产业发展中,我国政府要继续保持加强对这地方面的扶持度,并有针对性的出台合理有建设性的政府,现实低端制造向高端研发的转变,在整体上提高我国光伏产业竞争力。因此,在当前欧美光伏“双反”背景下,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趁机推出明确有力的产业调控政策,对目前鱼龙混杂的光伏产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调整。在产能过剩的既定事实下,削减落后的产能,使光伏产业产能得到“瘦身”,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

  3、规范行业标准,加快行业整合

  经历了2012年的低谷期之后,我国光伏产业这两年来逐步回暖,光伏产品价格逐步上涨,光伏企业复产开始盈利。对光伏行业的整顿在反倾销案发时己经提上日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行业的公平公正,遵纪有效才能促进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首先,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合理的淘汰机制。完善的门槛准则可以将低质同质企业“拒之门外”,合理的淘汰制度能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高效生产,使低产能、低效率的企业出局,保证整个行业的公平有效。

  其次,建立健全产品标准体系,鼓励企业技术革新,提升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向高水平发展。健全行业监察机制,改善行业风气。行业的自律和公平是是需要行规的规范,但是也需要强有力的监察机制,保证违规必被纠,违规必被罚,行业风气才能得到改善,低价恶性竞争等恶习才能得到改善,行业竞争力才能构建起来。以国际光伏行业的“游戏规则”,来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建立起适应国际的公正公平、优胜劣汰的有效竞争机制。加强行业整合力度,以市场为导向,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科技创新性企业。

  另外,政府应当加速淘汰落后产能,打击市场上不正常的价格竞争。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还应当积极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合并与技术合作,推动大型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进一步培养大型、优势企业,实现生产的规模化效应,较少产能效率低下的企业,从而实现市场竞争环境的优化和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减少不合适的产能的企业,提高行业集中度,保持整个产业的综合实力,以保证光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不以价格战的方式来与国外企业良性竞争,降低针对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的概率。

  4、扩大自身内需,实现产能自销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之所以能给中国光伏产业致命打击,就是因为我国光伏产业对欧洲市场的严重依赖。因此,培育国内自己的光伏市场势在必行。

  国内方面,首先要加大对光伏产业应用市场的投入力度,加快电网基础建设使之适应光伏产业的快速发展,增强光伏用电保障能力,协调好电网和光伏电站的利益分配,制定合理的上网电价,满足消费者用电成本要求。加速启动民用市场,鼓励有资源的用户发展屋顶太阳能,推荐光伏小电站应用并网。

  分布式并网发电相对集中的光伏电站发电来说,可以减少光伏系统发电后送入电网再重新输给用户的环节,既能减少电能在传输过程中的损耗,又能减轻电网运营压力。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可以实现电能的自产自用,多余的电量按照净计量政策抵消未来的用电数量,所以是一种十分有吸引力的光伏发电建设模式。而完全自用的离网光伏发电在农村市场也具有很大的消费市场,对于农村电力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分布式并网发电和离网发电的相关补贴政策显得十分重要,只有完善的补贴政策才能推动光伏市场的有效扩大。

  除了政策上的跟进,分布式并网发电和离网发电另一重要的阻碍是技术的问题,特别是分布式并网发电,对于技术要求相当高。由于太阳光照不同时间的差异性,导致了光伏系统转化的电能随机性强、稳定性低,还会产生谐波效应等问题,不利于电网的安全运行。而分布式并网发电则会带来更多的问题,由于不同的光伏系统同时进行并网发电对于整个电网的响应能力和电压调节、功率控制要求极高,导致了分布式并网技术成为了光伏发电并网的另一难题。特别是由于国内多头监管造成了,长期以来都没有建立统一健全的并网标准和并网管理体系,直接导致了光伏系统转化了电能但却不能并网,造成了能源的白白浪费。因此,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国内分布式并网发电技术的研究,尽快出台详细统一的并网技术标准和要求,从而解决目前光伏并网发电的技术障碍。

  同时,加大对光伏应用企业的补贴,提供减息贴息、减免税收等优惠措施,在消费者用得起电的保障下保证光伏企业的利润回报,促进光伏企业的良好发展,扩大国内市场需求,消化光伏产业的过剩产能。

  5、借力“一带一路”,开拓多元渠道

  随着欧洲光伏应用市场的饱和,我国应迅速开拓其他国际市场。实施多元化发展战略。而“一带一路”的提出,则为我国光伏企业走出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抓住“一带一路”的重大机遇,不仅仅可以将我国光伏产业过剩的产能分散到西亚、南亚等诸国,同时也可解决我国光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再次可实现我国光伏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一举多得。

  而就目前而言,光伏市场的中心正在由欧洲向亚洲等新兴市场转移,中国、日本、美国光伏市场增长明显,2014年中国光伏市场新增装机量10.6GW,占全球约20%,美国增加6.2GW,较2013年增长了30%,其次,东南亚、印度等新兴市场刚刚起步,有着很好地增长潜力。我国光伏产业可以利用此契机,加快拓展这些新兴市场,稀释对欧盟最大出口份额,虽然会失去部分欧洲市场,但使得我国产品出口多元化、合理化,彻底转变我国光伏产业市场在外的局面,避免因反倾销而导致整个光伏产业濒临破灭的尴尬局面。

  6、加强人才培养,促进技术提升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的数量、质量则是促进科技进步的关键,也是行业发展决定性因素。我国光伏行业加强人才的培养,提高人才在劳动力所占比例。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及技术院校的合作,在高校设立光伏课程及科研项目,培养光伏后备人才,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建立产权激励机制,创新是一项主观能动性的脑力劳动,科技创新人员的劳动成果必须得到保护并给予物质奖励。

  产权机制可以明确科研人员对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关系,有效提搞他们的创新主观能动性和创新效率,也是人才晋升选拔的良好机制,为创新型人才的发展创建有效、公平和公正的环境。引进海外科技人才,跟上国际科技进步的脚步,营造重知识、重人才的产业氛围。建立“产学研”的互动机制,促进科技进步技术交流。通过共建科研基地、大学科技园等方式,“产学研”机制可以有机的将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结合起来,加强三者之间的联系,同时,将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成企业生产力,带动科研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综合竞争力。以技术的整体实力的提高来规避欧盟的技术壁垒,从而能实现有效应反倾销案,实现我国光伏产业的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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